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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自查的外隐斜和民航招飞的外隐斜是一回事吗?

发布时间:2026-02-23 09:49:09 | 瑞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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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自查的外隐斜和民航招飞的外隐斜是一回事吗?

在医院自查的外隐斜和民航招飞的外隐斜是一回事吗?

在医院自查的外隐斜和民航招飞的外隐斜通常不是一回事 ,主要区别体现在检查方法、测量距离及隐斜度数判定标准等方面,具体如下:

  • 检查方法不同导致结果差异

    临床眼科检查外隐斜及严重程度,相当多是通过遮盖去遮盖检查的方法来判断。其严重程度取决于眼球从外到中的振动幅度,这个振动幅度估测出来的外隐斜度数通常和民航正式体检隐斜计测量的隐斜度数不一致,且通过遮盖去遮盖法估测的度数往往会更高。

    民航招飞体检有专门规范的检查方法,使用特定的隐斜计进行测量,能更精准地反映符合招飞标准的隐斜情况。

  • 测量距离不同影响度数大小

    部分临床眼科用马氏杆或隐斜计检查隐斜度数时,测量距离太近,测的是近距离隐斜。一般来说,距离越近,所测的隐斜度数越大,所以近距离测得的外隐斜度数会明显大于民航招飞所要求的远距离隐斜度数。

    民航招飞要求测量距离为5 - 6米,在这个距离下测量得出的外隐斜度数才是符合招飞判定标准的。

  • 判定标准不同

    临床眼科检查主要是为了了解患者眼部健康状况,对于外隐斜并没有像民航招飞那样严格统一的标准,重点在于发现可能存在的眼部问题并进行相应治疗。

    根据《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 - 2017)》规定,民航招飞体检中,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这是一个明确且严格的标准,超出这个范围就不符合招飞要求。

所以,学生或家长在临床眼科医院测出外隐斜超标不要过分担心,相当一部分在正式民航招飞体检时隐斜不一定超标。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正规渠道租用校正的民航专用隐斜计,按照民航招飞的隐斜检测方法进行自查,这样既能了解真正的隐斜度数,又能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若隐斜确实超标,还可评估矫正效果。 瑞迪网

个子矮高中生能参加招飞吗

高中尚未毕业的青年暂时无法报考飞行员。

进入民航飞行员选拔流程,需满足以下条件:身体条件方面,男性身高需在170至185厘米之间,女性身高需在168至180厘米之间。体重需符合民航部门设定的标准。视力方面,任何一只眼睛裸眼视力需达到C字表0.3及以上,且无色盲、色弱、斜视现象。个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疾病。

文化条件要求,高中生报考飞行技术专业时,外语考试限英语。录取需达到教育部和民航总局划定的最低分数线,英语成绩需达到一定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能力,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分数需在425分以上。

政治条件方面,要求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诚老实、成绩优秀,对民用航空飞行事业有深厚热情,具有高度责任感、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社会意识以及团队协作精神。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民航飞行员从业还需满足以下要求:遵纪守法、积极向上、无不良犯罪记录、为人忠诚,对航空事业充满热情。男性身高应在169至185厘米之间,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应为160至185厘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学历要求高中或以上,专业不限,英语水平需良好。需无晕车、晕船现象,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无口吃。矫正视力需高于C字表0.5(相当于无散光E字表4.6以上)。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无肾炎或血尿、蛋白尿,无慢性肠胃道疾病,无肺结核,无较重的沙眼或倒睫,无肝炎或肝脾肿大,无耳朵流脓、听力差、耳鸣等症状。无精神病家族史,无癫痫病史。面部五官对称,无明显不对称现象。无高血压、心脏病史。

民航招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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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空军初检的东西也太小菜一碟了。。。。民航不需要肌肉男,要的是全身全部健康,发个标准给你看,其实没多大意义,就是全部健康
还有,那些什么靠关系才能进去的纯属屁话,人格保证,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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